作为全球重要的金融及保险中心,新加坡经济发达,监管体系与国际接轨,拥有成熟的保险市场。据统计,2023年第一季度新加坡人寿保险行业的加权新业务保费总额为10.5亿新元,年度保费产品季度增长了24.7%,达到692亿新元。有报告预测,今年新加坡人寿和非人寿保险市场规模将达到656.2亿美元,并以9.95%的复合年增长率增长,到2029年将达到1054.3亿美元。
近年来,新加坡政府不断推出颇具竞争力的家办政策,吸引全球尤其是东亚、包括中国内地在内的诸多高净值客户家办落地新加坡,越来越多的中国客户考虑在新加坡做境外家庭资产配置,包括新加坡寿险配置。家庭保险是高净值客户财富管理的重要工具。中国内地客户对于内地、中国香港的寿险相对熟悉,但是对于新加坡寿险的特点及与寿险相关的法律规定还很陌生。本文旨在通过对新加坡保险所涉法律问题的介绍,为内地客户提供投资参考。
新加坡拥有发达的保险市场和完善的金融体系,保险品类丰富,其中定期寿险尤为突出。
新加坡保险市场主体众多,许多外资保险公司将新加坡作为亚洲区域中心,从而辐射东南亚业务。新加坡金融管理局(MAS)是新加坡的金融监管机构,负责监督和管理包括银行、资本市场、支付、保险行业在内的金融机构。新加坡的保险行业协会负责对保险机构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包括行业自律监管、代理人资格准入、处理保险投诉事宜等。新加坡保险业还按照机构类别细分,分别成立了人寿保险协会(LIA)、一般保险协会(GIA)、再保险行业协会(SRA)和保险经纪行业协会(SIBA)等。
新加坡保费缴纳方式灵活多样,海外人士去新加坡购买保险,首期或趸交保费可以用Visa或MasterCard刷卡,也可以缴纳现金;后期定期缴纳保费,可以选择使用新加坡银行信用卡或银行转账汇款的方式进行缴纳。保单理赔秉承“严核保,宽赔付”的原则,程序简洁便利,投保人无需亲赴新加坡现场办理,只需将相关理赔申请文件与凭证邮寄至保险公司或由代理人递交,经审核通过后,赔偿款项将直接付至客户指定银行账户。
根据新加坡人寿保险协会的数据,新加坡2024年1季度寿险加权新业务保费同比大幅增长,保费为13.7亿新元(约10.1亿美元),同比增长32.2%。其中,趸缴新保单的加权保费同比增长了46.4%,期缴新保单的加权保费同比增长了25.2%。新加坡常见保险类型包括人寿保险、健康医疗险、财产保险和其他商业保险等。其中,新加坡定期寿险投保保额可高达年收入的30倍左右,具有较强的性价比。
定期寿险,顾名思义该险种仅在一定期限有效,其特点如下:第一,保障年限有限,并不是覆盖一生,其理赔概率比终身寿险低(终身寿险是100%理赔);第二,属于消费型保险,无退保价值,当保障期期满,被保险人仍生存在世,则定期寿险无任何现金价值;第三,保额确定,不涨不降。新加坡政府比较重视民众的身故保障,加之人均寿命长,所以定期寿险定价极低,而且允许外国人购买。以男性非吸烟客户为例,某新加坡知名保险公司的定期寿险的保费测算如下:
定期寿险主要是为了补偿一次性收入损失。如果被保险人不幸身故,受益人能够获得一大笔身故理赔金,用于覆盖房贷、子女教育、赡养老人等家庭支出。大部分新加坡定期寿险的首期保费,可以用Visa信用卡或者MasterCard信用卡支付,续期保费也可以继续使用这两种信用卡支付。理赔也只需要提供被保险人的死亡证明及双认证翻译件即可。新加坡定期寿险更适合给家里的“顶梁柱”投保,可以用更低的金额、更宽松的条件,撬动更高的身故赔偿利益。但须注意的是,定期寿险需要满足以下投保条件:
新加坡与香港的金融地位类似,从法律承袭角度来讲都有着普通法系特色,在保险法律法规以及保险产品设计方面都十分详细,但两者之间也存有一定区别:
与香港类似,新加坡法律有着典型的普通法系特征。新加坡也要求投保人履行最高诚信义务,即在保险合同签署时需要对重大事项进行如实披露,不得进行虚假陈述。事实上,所有保险合同都隐含着最大诚信义务,被保险人违背诚信义务将有可能导致合同无效或被撤销,致使保险公司拒绝理赔。相对而言,香港对于披露义务的要求更高,即“悉数告知”。新加坡的保单仅在对于“重大”进行虚假陈述或不披露的情况下,才会被撤销。而对于何为“重大”,主要取决于:
新加坡《1906年海上保险法》第18条: (1)除本条另有规定外,被保险人必须在合同订立前向保险人披露被保险人所知的一切重大情况,并且被保险人被视为知道在正常业务过程中他应该知道的一切情况;被保险人未披露的,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 (2)每一种情况都是重大的,都会影响谨慎的保险人在确定保费或决定是否承担风险时的判断。
新加坡保单通常会包含一项一般披露条款,即与香港保单类似的兜底条款,要求被保险人主动披露所有重大事实和信息。因此,即便香港和新加坡在保险法律规范上存在细微差别,但根据普通法系保险法理,投保人的诚信告知义务是无法避免的。
鉴于投保人与保险人存在信息不对称,新加坡同中国一样也要求保险公司向投保人履行提示说明义务,要求保险人与保险中介如实向客户披露产品信息并对重要条款予以提示,以增强产品透明度。新加坡法律同样规定保险公司必须向投保人以显著方式对客户的披露义务进行提示与说明,例如在合同中采用置顶、标红、加黑、特殊字体等方式。也就是说,保险合同双方之间需要互负“最大诚信义务”。
不仅如此,新加坡行政法规还通过限制保险合同签订流程的方式,强化了信息披露与告知义务履行的规制。例如,2015年,新加坡金融管理局实施了一项新规定,直接禁止保险公司在完整地收到客户的人寿保险咨询表(life insurance advisory form, LIA)前签发保单。LIA与其他问卷的不同之处在于,其授予投保人通过财务顾问介入的方式,对自身投资风险偏好、投资目标、财务状况等问题接受综合评估。通过财务咨询前置的方式,保险公司与投保人互相明晰重要信息,使得各方之间的披露义务更加具体、透明,从而有效减少理赔纠纷。
由于新加坡的法律制度与中国内地并不相同,因此新加坡法院审理保单分割与继承案件的思路也与中国内地迥异。
新加坡法律对于何为婚内财产的定义与我国有着显著不同。新加坡《妇女宪章》(The Women’s Charter)对婚姻财产进行了如下定义,以下财产属于婚姻财产:
保单利益也是常见的夫妻共同财产种类之一。新加坡离婚财产分割并非简单的对半分,而是需要综合考虑经济贡献、家庭贡献、子女需要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新加坡离婚财产分割的步骤如下:
新加坡同样采用遗嘱继承优先的方式进行继承,但是保单收益分配能否通过遗嘱进行
但是保单收益分配能否通过遗嘱进行指定,还与保单类型有关。对于寿险保单或意外事故和健康保单(含死亡利益),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为年满18周岁的同一人时,可以通过信托提名或可撤销提名的方式按照投保人的意愿分配保险理赔金。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定居在中国的中国公民赴新加坡旅游时购买了保险,后在我国法院诉讼离婚,法院在审理涉及新加坡保险的离婚分割与继承问题时,大概率会按照我国的法律规定进行处理。
新加坡金融体系完善,对保险市场的监管也非常严格。与我国类似,新加坡法律规定了保单持有人保障基金制度,在保险人破产或因其他原因无法履行义务时会采取“刚兑”保障措施。新加坡保险法规定,当保险公司破产时,保险公司的资产将优先用于履行对于保单持有人的负债,同时可由政府指定另一家保险公司承接破产公司的全部保单,从而保障保单兑付。
《新加坡保险法》第46条: (1)管理局应根据本节和规定的条例设立并维持一个保单持有人保护基金(在本节中称为“基金”),以补偿全部或部分保单持有人和因以下原因而受到或可能受到损害的其他人,或以其他方式协助或保护保单持有人和其他人; (2) 除订明的例外情况或限制外,管理局须—— (b) 在合理可行的范围内作出安排,确保处于清算或财务困难中的注册保险人的每一位保单所有人的保险连续性,该保单所有人是新加坡保单或离岸保单的保单所有人,而该保单不是再保险合同,为此,管理局可采取措施,确保或促进将该保险人的人寿业务或该业务的一部分转让给另一注册保险人,或确保另一注册投保人向保单所有人签发人寿保单,以取代其现有保单。
近年来,越来越多的高净值人士有了配置海外保险的意识。尽管新加坡保险有不少优点,但在选择时仍需谨慎。笔者总结了以下投保前的注意事项:
咨询新加坡当地保险公司或者经过授权的保险代理人、经纪人,获取不同产品的投保条件、投保步骤信息(如签署地、起投额、投保限制等),根据自身实际需求、财务状况,选择最适合的产品。新加坡监管体系完善,可自行查询新加坡金融管理局官网、新加坡保险协会官网,确认保险渠道是否正规。
仔细阅读保单条款、理赔条件,特别是关于承保范围限制、免赔额、除外责任等条款。此外,还需合理设计受益人条款部分,按需选择是否设立保险信托或保留对指定受益人的撤销权。
厘清自身财务状况和投保目标后,建议咨询专业人士的意见,在符合我国外汇管制要求的基础上,综合运用包括保险产品在内的财富管理工具,并根据个人情况的变化,定期回顾和更新,以实现风险处置全覆盖。
新加坡保险需要以新币或美元缴纳 ,保险理赔金亦以新币或美元的形式给付受益人。我国现行的外汇管理政策对于境内个人到境外购买人寿保险和投资返还分红类保险尚未开放。因此在购买境外保单前须明晰缴纳的保费和将来收到的保险理赔金可能存在的外汇管理的风险,并在合规的前提下早做准备。
新加坡保险监管体系完备、在跨境财富传承与资产配置方面有其特点,但中新两国法律、政策、保险产品各有不同,中国客户容易存在认知的盲点。很多客户有跨境资产配置的需求,需要在投保前充分了解境外保险的产品特点和相关法律问题,才能避免盲区或误区,做到理性配置、智慧传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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